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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布实施,党的农村工作条例颁布施行,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展望“十四五”,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牵住农村改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科大学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探析【三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科大学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探析1

  一、财政支农的背景

   “民以食为天”在任何年代都不过时,也印证了农业对人们生产生活的作用。作为国民的支柱产业,农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很多难题,必须随着经济的增长不停地更新发展理念。财政支农的目的是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坚持走中国特色化农业发展道路,促进城乡一体化形成新的格局。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健全农业市场及服务体系,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储量。

   我国的农业发展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的过渡。尽管如此,相比我国邻国的日本、韩国,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开始实行了农产品的保护政策,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农业仅相当于韩国日本转型时候的水平。在这种大环境下,对我国农业经济必须提出更高的要求,若想与时俱进地发展农业,必须着力重视财政支农。

   当前我国农业大而不强、大而不优、大而不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实现乡村振兴,需要发挥财政支农对农业的推动作用,要依靠科技力量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转型升级。

   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几乎是每一个经济体发展起飞的必由之路。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欧盟、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传统农业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二、财政支农的发展现状

   财政支农是通过资金以及制度上的优惠给予农村相应的扶持和帮助。一般可分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以及农村实际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关于财政支农的框架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了。从财政支农的政策上,尽可能多地减轻农民的负担,比如,实行四减免、四补贴政策,从不同角度上促进农业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自2010年起,财政补贴额度和范围都有所增加,有效地改善了农村的金融服务,也调动了人们发展从事农业的积极性。通过“家电下乡”、“六小工程”、“两免一补”、“三奖一补”等财政支农方式刺激了农村经济,带动了消费水平的提升。就目前而言,农村的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也在渐渐缩小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财政支农从原来的“稳健”转向了积极,以推动农村改革,振兴乡村发展为载体,全面启动“财政支农”等方面建设。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强调了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必要性,主要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优先发展农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在全国两会期间,一个最大的热门话题就是乡村振兴,很多领导、代表纷纷进言献策。在20xx年2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已经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逐项明确阶段性工作举措,推动乡村振兴一年一个新进展,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未来国家的现代化。目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明显短板,解决三农现实问题已经是国家层面非常紧迫的课题。

   今年是新一輪农村改革的开局之年,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仍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要以土地制度改革为牵引推进农村改革。

   农村改革持续推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新主体、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为农业转型升级注入了强劲驱动力。

   三、财政支农的杠杆效应

   财政支农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证经济更好地运转。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形成财政支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和谐统一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经济实力于世界各国而言是较为雄厚的,财政支农不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很大压力。扶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能够使土地资源利用率更高,产生更多的效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建设好生态,有助于资源的循环使用。以上这些都需要资金作为基础,因此财政支农的作用显而易见。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的阶段,城乡人口格局也在发生着变化。目前仍然有约5.64亿的人留在农村,预测到2030年城镇化的覆盖率达到70%,也依然还会有4亿多人还在农村。要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就必须解决农村的生产生活。不能说城市的发展像欧洲,农村的发展犹如非洲一般。一个发达的城市,势必要带动周边落后的农村向前发展。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同时也作出了20xx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庄严承诺,在一号文件中也特殊强调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不动摇。

   四、财政支农发展面临的瓶颈和问题

   (一)财政支农的资金投入相对匮乏

   财政支农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助推剂,尤其是对于相对贫穷的地区而言,财政支农有助于该区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资金缺口一直是制约财政支农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财政支农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些地区每年甚至每个月财政支农的金额是不固定的,这就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带来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并且,财政支出的费用相对分散,集中性不强,农业重点项目不够突出,导致农民的收益不明显,农业整体发展未有大幅度的提高。一些地区甚至财政紧张,基础设施相对不完善,不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面临着很多新的矛盾,由于缺乏财政支农的长效机制,以致于很难形成长期有效的生产能力。 (二)财政支农的方式落后,监督体制不完善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财政支农的方式也應该合理地去利用网络,将其衔接起来。以往农业补贴都是以一卡通进行发放,在这过程中经手资金的部门太多,而且都是分级管理,如果联系的不够紧密,往往会导致资金使用不当的现象发生,也会使权限变得模糊,一旦出现资金缺少的情况,便很难调查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并非全无好处,但弊端就在于无法保证财政支农的资金使用效果,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极为严重。除此之外,由于条块分割的特殊性,使得资金使用不够集中,也很难形成合力。如今土地形势严峻、土地资源稀缺,那种自上而下的审批制度会耗时太长。财政支农体制落后,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者的积极性,也会让工作进展的速度变慢。比如,可以考虑是否开通线上应用系统,分区域、分模块进行统筹,公开财政支农系统,以提高效率。

   (三)财政支农结构不合理,未实现真正“支农”

   财政支农的资金一方面用于支农,但大部分资金都用在了“养人”上。很多地区往往打着“财政支农”的幌子滥用资金,用于给农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等等。从财政支农的结构上,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推广、农产品服务,以及农业经济发展,补贴一些农业的高端产业项目,资金真正流入农民手里的份额少之又少。由于财力有限,导致小型农业企业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扶持,使得农业发展的保障呈现后劲不足的状态。

   五、针对财政支农发展采取的对策

   (一)增加财政支农的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逐年增加支农比例、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央直补、地方直补、无息贷款、资金众筹等。财政应设立专项资金、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为契机,用于抵押贷款所产生的风险补偿金。财政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题。财政设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开创现代农业建设新天地。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己任,进一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拓展多元化经营的手段。明确财政支农的重点,给予农民相应的保障政策,使财政支农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一直都是迫在眉睫的难题。财政支农的方向有兴建农村交通、道路建设,比如建设三四级公路等等。兴修水利、农田灌溉、防洪堤坝建设等等。重点建设农业产业和农村市场,各种农业基地建设,完善城乡的农贸市场,等等。招商引资,建设农事村办服务点,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三)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农的结构

   根据财政支农的范围,对象的变化,适时调整财政支农的结构。保证财政在收支中遵循严谨的原则,资金经手的各部门需要有明细的记录,使资金更为集中,促使财政的导向更为明确,而不是扶持项目众多,漫无目的,要保证重点,压缩一般,形成合力。将财政支农与科技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重点扶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农业项目,着重向生产区和优势区倾斜,保证财政支农的辐射范围更广,使惠农效果更明显。此外,还要兼顾小型农业企业,提高真正流入农民手里的资金份额。

   (四)着力促产业融合,做活三产

   推进农业产业与商贸、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拓宽农产品及加工品直供直销渠道,着力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同时,积极支持和发展农业新业态和新产业,培育农村、农业发展新动能。

   综上,财政支农一直是我国农业发展建设的重点工程。就目前的发展形势看,财政支农具备良好的前景。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这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发挥财政支农的“杠杆“效应,推动农村发展,真正实现小康经济,振兴乡村发展。

农科大学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探析2

  摘要:农村治理的好坏事关国家的基础社会关系,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因而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农村社会治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要想实现乡村振兴,就要加强农村管理,优化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农村治理水平提升,为农村农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但在当前的农村治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与服务等,因此,应从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意见,以此构建良好的社会治理机制。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共治;治理水平

  进入21世纪之后,“三农”问题一直都是党中央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村农业农民事关我国民生根本,必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此推动“三农”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家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治理还存在很多不足,必须引起重视。因此,需要认清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入现代化的治理理念,根据当地实际优化治理机制,以适应时代变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农民,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内涵

  (一)乡村振兴战略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党中央与国家政府一直都十分注重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之后,党中央工作开展一直围绕着“三农”问题,只因为“三农”问题事关我国民生根本,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根基。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农村现代化同时进行,一旦两者不能同步,必将对农业现代化产生严重影响。乡村振兴战略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这也是我国“三农”工作的一个全新起点,它是指在新的健康发展理念引导下,坚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巩固农民主体地位,促使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进而促使农村各个方面良好发展。但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离不开农村的管理机制,很有必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农村农业发展的特点,优化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农村科学发展,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二)农村社会治理

  虽然我国人口总数十分庞大,但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使得党中央在发展中格外关注农村地区,而且农业生产发展关系到国家发展的根本。一旦根基不稳,势必发展不长,农村发展不稳定,会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当前,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越来越成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既可能是稳定的根源,也可能是不稳定的根源。因此,必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使农村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农村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三、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行政村仍然是我国的主要治理单位。与具有现代治理意义的城市社区相比,集中人口的数量相对较少。另外,农村人口分布广,集中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治理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民经济收入不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经济收入有所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不少。但和城市居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说在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很多农民的人均月收入远低于1000元,使得农民整体生活水平并不高。

  (二)农村违法现象突出,群众服务意识不强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文化开始影响农村,使得农村文化风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同时一些不良文化思想也对农村产生了影响。近些年,因为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事务没有更深的认识,使得农村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比如,农村吸毒较从前有所增加,聚众赌博等现象还是不容乐观。

  (三)农村基础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

  和城市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比,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重不足,服务能力不强。首先是医疗服务,在我国农村地区,因为医疗条件差,普遍存在看病困难的问题。其次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大部分高质量的教育资源都集中在城镇,农村条件较好的家庭都会将孩子送往城市学习。还有就是就业,由于受教育程度低,农村人口的就业能力相对较弱,他们进入城市时只能从事一些相对简单的体力劳动。同时,农村地区其他公共服务的供应也不令人满意。文化和娱乐设施的缺乏,使得农民在空闲时间内往往选择聚众赌博等打发时间,沾染恶习,对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农村环境有待改善

  因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是太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在许多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污染加重,这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饲养畜禽所排出的污染物不经过排污处理直接排放到农村环境中,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尽管近年来政府加强了对农村环境的治理,许多村庄都焕然一新,但其中大多数仅限于美丽的村庄、传统村庄和其他示范村庄。由于环保意识薄弱、资金不足等原因,许多农村卫生环境还是比较差,有待提高。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优化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对策

  (一)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要想充分有效提高农民的收入,应当重视农业生产,发挥农业作用。对此,当地政府首先应坚持用市场化、持续化的眼光培育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努力打破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让农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要用工业化的理念壮大农村经济,优化农民收入结构,积极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就业技能,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为促进增收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群众服务机制

  要想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必须充分认识农村社会治理,把握其中不足之处。首先,基层党组织与政府应当着力解决农村基层民生问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方式手段,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让群众感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好处。其次,要加强监督,完善群众服务机制,深化民生工程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拓宽民生监督渠道,并确保各项民生实事的顺利执行。

  (三)加强教育,弘扬乡村文化

  要想从根本上实现乡村振兴,就应从农村精神文化建设上入手,充分发挥精神文化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农村风气。首先,应当充分挖掘农村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培育新的文明风格,重视家庭文化,全面建设好农村。其次,应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建设,深化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乡村振兴不仅要求农村经济发展,更加重要的是农村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以此促使农村的科学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自然环境是农村发展的最大保障,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尊重自然发展规律,保护自然,实现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的统一。因此,各级政府应在农村建设中不断推动绿色发展,以此带动乡村振兴,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建设,加强农村环境治理,保护农村环境。

  参考文献:

  [1]杨毅.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贵州脱贫攻坚的困境与对策[J].理论与当代,20xx(09):30-32.

  [2]郑丽庄.浅析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社会治理问题[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xx(05):49-52.

  [3]侯雅洁,江彪.我國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xx(18):19-20.

农科大学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探析3

  摘要: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治理有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必然选择。在我国法治文化、法治环境还没有彻底形成的情况下,用法治保障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显得特别重要。但是,我国目前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一系列新问题,必须从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角度,不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社会强烈呼吁乡村振兴法的出台。本文通过对当前法治现状分析,提出了有关乡村治理法律条文的完善建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早日实现建言献策。

  关键词: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治理法治化;农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强调“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①]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因此,实现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为解决“三农”这个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问题提出的新擘画,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认真研究并切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选择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前提下,按照法律来治理基层事务,即将乡村基层的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及公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运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基层事物。[2]乡村振兴战略是事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长远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涉及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在2018年两会期间,习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具体路径是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因此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贯彻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实现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的振兴,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

  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

  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后。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改革开放40年来的农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不仅为乡村振兴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乡村振兴所要求的治理有效,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农民法治观念和民生意识不断增强,但法治方式的运用仍然欠缺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农村社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农民逐步摆脱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利观念、秩序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观念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是基层法治可喜的成果,更是基层法治深厚基础。但农民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处理问题,依然有较大欠缺,人们习惯于“信访不信法”“找政府不找市场”,习惯“拉关系、讲人情、谈势力”等。

  (二)现代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但主体缺位现象依然突出

  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和乡村振兴过程中,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地方不断深化治理实践,特别是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现在农村社会的治理工作格局已经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体现了应有的制度优势,有力激发了不同社会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与活力。乡村治理的真空地带逐步形成了“动感地带、生命地带”。尽管如此,乡村治理中主体缺位的现象依然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基层党组织的虚化、弱化、边缘化的“三化”问题。也有乡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发育不全,功能不全的问题,还有外部组织管控影响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村党组织与党员分离,村委会与村民分离,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分离等问题难以根除。

  (三)乡村治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立法不完善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基层法治建设经过长期的努力,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村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行政法规及法律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乡村治理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进程。[3]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农村社会治理方面对照法治的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的欠缺还是十分明显的。立法冲突现象比较突出,上位法和下位法,或者不同部门法相互抵触、相互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惑;一些立法听取群众意见不够,过多地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造成群众有意见,甚至不满。

  (四)农村社会结构调整深化,公共服务差异化、均衡化要求难以满足

  随着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不断加强,农村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表现在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巢”“留守”“外出”现象,另一方面,撤区并乡和村组合并后,农村新居民组织和新社区出现引起了社会结构调整,引起了利益调整,农村矛盾日益复杂,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农村公共服务因人因地因时而异,服务越来越难,而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本来就相对有限,更多的集中在村(社区)级行政中心周围,所以围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打造乡村治理科学机制,提高治理能力水平,就显得格外迫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治理是关键。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的新途径,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

  (五)农村信息化趋势日益明显,社会管控难度日益加大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影响和改变了农村社会,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在农村已经普及,不再是奢侈品,一网一世界,一指一价值。新媒体时代来临,信息传播使人们的思想更加复杂多变,价值选择更加困难。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如何管控好信息是当今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道新的难题。

  四、乡村振兴过程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探索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在乡村治理。我们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治理有效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要求,不断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新途径。

  (一)着眼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断健全乡村治理的制度规范体系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良法才能善治。针对当前农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问题,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推进治理制度规范体系建设。[4]一方面要运用科学方法,力求完善质量不高、总量不足,不适应农村新形势新变化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突出地方特色,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村规民约是乡村约定俗成,相守坚持的规范,更多地体现了德治和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推进乡村基层法治化过程中要广泛发扬基层民主,听取群众意见,聚纳民众智慧,完善村民自治,突出地方特色,遵循立法规律,不断健全完善村规民约,使之同国家立法相互配套,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结构完备,内容完整的治理法规制度体系。

  (二)着眼于激发活力,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组织体系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主体地位平等且充满活力的社会,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有效激发社会各类主体的活力,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要围绕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把党组织资源转化为乡村治理的法治资源。其次,要推进基层自治和民主协商,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村各自治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行业协会在治理中主体作用。再次,要强化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和队伍的专门作用,建立以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骨干的法治网络,挑起农村法治的大梁。

  (三)着眼重心下移,不断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工作机制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在基层。围绕乡村治理法治化,我们要把问题消化在基层,把纠纷调处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们要重点开展送人才下乡、送政策下乡和普法下乡活动,推动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公共服务下基层,把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基层决策机制、风险评估机制、民意吸纳评估机制、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妥善有效合法解决农村社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显性矛盾,牢牢掌握基层治理法治的主动权。

  (四)着眼于约束权力,不断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和水平

  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干部群众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在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力量,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式是法治,党员干部要认真学法、用法,树立法律权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其次要在公正执法上下功夫。执法公正最能体现法治,老百姓也最为关心。处理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就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让老百姓从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着眼于以民为本,不断创新乡村治理的法治模式

  面对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情况,农村社会治理必须加强法治模式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注农民对美丽乡村、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幸福乡村建设的诉求,通过网格管理,一站服务等,运用互联网+模式,探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3]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4]赵传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J].经贸管理,2015(1):121-123

  [①]刘丹:《新时期治国理政的伟大纲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4年: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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